两人共同经营一辆营运客车,其中一人擅自将其拥有的一半产权以7万元价格转让给他人,另一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转让。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优先认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无效,原告查某的诉请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查某与被告王某系皖P42303号安凯客车的合伙经营者,两人按份各享有一半的产权。2007年10月19日,王某在没有通知查某的情况下与潘某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将自己所享有的一半产权以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潘某,当潘某要求与查某共同经营车辆营运时,双方发生争议,查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潘某之间的《车辆转让协议书》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为该运营车辆的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没有履行通知作为共有人的原告查某的义务,两被告间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的权利,此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