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某物流大厦1023房间被盗,在刑事案件尚未侦破的情况下,被盗业主龙爱计算机经销部将大厦产权人物流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证据规则,推定被盗物品为笔记本电脑,终审判决物流港公司赔偿龙爱计算机经销部30万元。
2006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一犯罪嫌疑人窜入大厦,将大厦1023房间的门踹开后进入室内。至凌晨5时45分,用一载货小推车推走13个笔记本电脑外包装箱和一个黑色箱包。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推着小推车行至一层货梯出口处时,遭遇一名保安询问,该犯罪嫌疑人未予理睬径直离去,保安未进一步盘查。上午8时许,龙爱计算机经销部发现被盗,报案称丢失93台笔记本电脑价值75万元。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立案侦查,目前此案尚未侦破。龙爱计算机经销部将物流港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物流港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爱计算机经销部除向物流港公司交纳租金外,每年还交纳6万元物业管理费,依据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及《治安保卫责任书》的约定,物流港公司所承担保安义务的履行内容除了安排保安值勤巡视、安装摄像头及电视监控录像、配合公安机关协助侦破等工作,还负有对大厦出入人员实行登记检查,尤其对于携带大件物品外出的,应履行出门登记检查义务。此案中,物流港公司安装的监控探头已经监控到犯罪嫌疑人用力踹门的过程,保安监控员24小时值守,但未引起警觉;物流港公司的值班保安员每20分钟对所有安全监控探头进行一次巡视查看,但巡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长达4小时45分钟的盗窃行为未能察觉;犯罪嫌疑人用小推车推着盗窃所得物品离开中关村数字物流港大厦行至1层货梯出口处时,保安人员未检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持盖有出货公司公章的出门条,在询问未获答复的情况下便予放行。以上3个环节,物流港公司均存在重大过失,对龙爱计算机经销部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因刑事案件未破,被盗物品究竟是什么?被盗物品的价值?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辩的焦点。关于被盗物品,能够查明的事实是:1、龙爱计算机经销部从事代销笔记本电脑业务;2、现场照片反映出大厦1023房间被盗现场杂乱堆放着大量空的笔记本电脑外包装箱、白色泡沫填充物等物品;3、犯罪嫌疑人用载货小推车推走13个笔记本电脑外包装箱和1个黑色箱包。
基于以上事实,一中院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相关规定,首先推定被盗物品是笔记本电脑,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的长短和被盗现场有大量空纸箱、泡沫填充物等情形,推定犯罪嫌疑人将窃得的笔记本电脑运离现场的方式是:把整箱的笔记本电脑拆箱后再将笔记本电脑重新装箱。根据上述推定事实,一中院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式、作案时间的长短、推走的纸箱及箱包可能容纳笔记本电脑的数量、不同型号品牌笔记本电脑的市场价格,酌定物流港公司赔偿龙爱计算机经销部30万元,并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