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滁州市民潘先生与楼下彩扩社的计女士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了却了双方因彩扩社广告牌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
2003年,原告潘先生在滁州市南谯北路一繁华地段商品楼购买了一套位于406室的住宅。此后不久,被告计女士开始在潘先生家楼下的106室、206室和306室内经营奥林彩扩社生意。为招揽顾客,计女士在二、三层之间立起了一个大型户外广告牌,顶部直抵潘先生家406室的窗户下方。2004年11月,小偷通过广告牌爬入潘先生家中,盗走价值3000余元的现金和首饰。潘先生提出抗议后,计女士向潘先生支付了1800元的防盗窗安装费。2007年2月,又有小偷再次通过广告牌爬到了四楼,折断潘先生家的防盗窗钢管后意欲行窃时被潘先生家人发现而未遂。
为此,潘先生告到法院,要求计女士拆除奥林彩扩社广告牌。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计女士已经补偿潘先生1800元防盗窗安装费为由,驳回了潘先生的诉讼请求。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经法院调解,潘先生和计女士达成和解协议:计女士为潘先生家紧邻广告牌上方的两个窗户制作、安装不锈钢材料的防盗窗,内穿钢管或钢筋由潘先生决定,防盗窗日后维修事宜由潘先生自理;计女士日后维修或更换招牌,顶端不得超过现有招牌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