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其他经营合同纠纷案,认定以口头形式订立转让合同特定条件下仍然有效。
易初莲花六里桥店内的鲜花摊位,系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小河湾种植场与北京市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双方每年签订协议。种植场曾将该鲜花摊位交与路某实际经营,但双方没有就其权利义务形成书面协议。2006年8月24日,王某向路某交付转让费2.3万元,路某将该摊位转让给王某经营,并出具收条一张。2007年5月,王某将该摊位再次转让时遭种植场反对。现种植场已将该摊位收回,并另行安排他人实际经营。
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转让协议,路某返还转让费。
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路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路某与王某以口头形式订立转让合同,王某向路某支付了转让费,路某亦将该鲜花摊位交与王某实际经营。在王某经营期间,种植场与易初莲花超市对其经营行为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路某与王某之间转让行为的认可。现王某因再次转让摊位,遭种植场反对,导致该摊位被收回,该结果的发生与路某出让摊位的行为无涉。路某与王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履行完毕。因此,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