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的房屋因房产公司建的建筑物,影响了日照和景观,他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拆除建筑物并赔偿损失。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因沈先生证据不足,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沈先生于1994年购买了某小区的1套房屋的底楼,住了2年后,所在小区的房产公司在房屋所在地的东南3米处,又建了一栋5层居民楼。沈先生认为这个建筑物使他的房屋没有太阳照射,侵犯了他的采光日照和景观的权利,影响了生活质量,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拆除该建筑物,赔偿10年的伤害费5000元。
房地产公司认为,该建筑物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建造的,是合法建筑,已经交付使用,取得合法房地产权证,该房屋的位置并不正对沈先生的房屋,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失存在。
法院认为,沈先生对自己提出的诉请不能提供足够的、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建筑物是否属于合法建筑,是否应当拆除,应由相关的政府部门作出认定和处理。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