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在医院未能确认受害人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履行,后受害人确诊后想要撤销赔偿协议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3月31日,江苏省启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显失公平支持了原告的撤销诉求。
2007年8月20日,被告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自卸三轮汽车,在启东吕蒿线路段倒车时,将原告陶某撞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治,经X线诊断检查骨盆正位,显示原告右股骨大粗隆陈旧性骨折,未见其它明确骨折征象。同日,经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了“由张某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陶某医药费1300元,以后互不相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的调解协议。其后,被告扣除垫付的医药费300元,将余款1000元给付了原告。当晚,被告约请了镇医院医生为其挂水治疗,原告在输液时对医生陈述身上疼痛。第三日,医生发现原告背部骨头变形,建议原告再去医院治疗。原告被亲友送至市人民医院诊治,经检查,发现原告右股骨大粗隆处骨折、L2—3椎体骨折及椎体错位。原告因家庭贫困无钱医治,未在该院住院治疗,目前已瘫痪。原告认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公安部门主持调解时,医疗机构尚未能确认原告L2—3椎体骨折及椎体错位。在原告未能预料到车祸已导致其身体严重残疾的情况下,其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原告依据错误的已知事实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且结果对原告而言明显有失公平。据此,判决撤销该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