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保证开发公司在某项工程中参与投标并保证其中标,而收取开发公司200万元前期工作费用,但此事未能成功,开发公司要求物流公司退还200万元并要求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0万元。该协议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4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否认了该协议的合法性。
2006年3月2日,开发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项目为某办公大楼装饰装修项目工程,面积为六万平方米;合作方式为:物流公司负责作好发包方的前期工作,帮助开发公司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正式投标,并保证中标;双方责任为:物流公司全力以赴作好发包方的工作,使开发公司所承接的项目不垫资;开发公司负责提供贰佰万元给物流公司,作为承接该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用,提供有一级装修资质的企业的有效证件,并在承接工程后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工程任务,保证在前两次收到工程款后,按工程总标金额的7%付清;违约责任约定:物流公司所提供的合作项目不实,开发公司有权以诈骗诉讼物流公司,并要求立即退还本金及每日按3‰支付违约金;物流公司未能做到让开发公司如愿中标获得该项目,在落标后的三日内,退还开发公司所支付贰佰万元,如物流公司延期退款,则每日按3%支付违约金;物流公司利用开发公司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开发公司有权追回所付给物流公司的资金,并要求赔偿。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物流公司收款后一直未向开发公司披露进行了哪些工作,也未返还200万元,合同约定的工程也未进行招投标。
开发公司认为,物流公司在协议签订并收取款项后将近两年的时间内,既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有关工程合法有效存在并取得中标的结果,也未退还收取的款项。物流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并承担违约责任。起诉要求:判令物流公司返还2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
物流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我公司同意返还本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物流公司与开发公司的合作协议,约定物流公司帮助开发公司在有关工程中参与投标并保证中标而收取费用,明显违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该协议无效。物流公司基于该协议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因物流公司与开发公司对协议无效均有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开发公司要求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物流公司返还开发公司二百万元,驳回开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我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目的之一就是保证投标人平等地参与竞争,避免暗箱操作,维护市场的秩序。本案中,物流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从形式上符合合同的要求,但从约定的内容看,明显违反了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原则,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在此,也提醒有关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法律的规定,避免产生类似纠纷,损害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