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分处罚金10万元。
2007年8月,两被告人和张某(在逃)经预谋后到洛阳市某银行,将事先准备好的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分别装在该银行刷卡门和自动取款机上,将储户杨某卡上的卡号和密码窃取后复制了杨某的银行卡。事后,两被告人用复制的银行卡分别将杨某账号上30.5万余元中的29.6万余元通过转账方式转至三张事先已用假身份证办好的银行卡上,其余款项从柜台上以现金支取方式取走,随后三人分赃挥霍。
2007年9月,两被告人伙同徐某(在逃)窜至山东省日照市,用上述方法通过转账和现金支取方式取走蔡某账上6.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