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之夫死亡赔偿金的同时,承担原告遗腹子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依法从完全意义上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2007年9月29日上午8时许,刘某受雇为江西新瑞景陶瓷有限公司更换彩钢瓦工程,在更换彩钢瓦作业时,不幸从高约7米的房顶上摔地当即死亡。刘某死亡后,新瑞景陶瓷有限公司已向死者家属赔偿了死者死亡费及死者7岁的长女抚养费等共计20.8万元。但是,死者刘某之妻此时腹中已怀有身孕,在死者死亡后第8天即2007年10月7日出生了一个女婴。为此,死者之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承担死者小女儿的抚养费。
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小女儿出生期虽晚于生父死亡期,依照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其死者的遗腹子出生后,应当确保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不受侵害,保障死者的遗腹子出生后顺利成长。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