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范某自2006年入职深圳市龙岗区X公司,月工资为4000元。X公司一直未与范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5月1日,范某因故离职。之后范某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30日的双倍工资合计16000元。
【裁决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X公司支付范某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12000元。
【律师评析】
X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称,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范某不愿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出任何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本案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应该从2008年2月算起,由于已经支付过的工资不应重复计算,因此裁决金额为4000*3=12000元(2008年2、3、4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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