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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亦不得侵权

来源:233网校 2008年7月24日

  2003年2月,宋先生偶然发现某地一幅大型广告中的图片与其在8年前拍摄的某地夜景照片如出一辙。宋先生遂与广告制作者某公司交涉,但并未得到答复,宋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查明,某公司受区有关行政部门指派,在某地环境较差的临时建筑上制作一些图片广告,用以美化环境, 图片的具体内容是由该公司从互联网上下载,没有支付过费用。2003年元宵节过后,这些图片广告已全部拆除。
  法院审理认定宋先生是该摄影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宋先生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广告制作者某公司赔偿宋先生经济损失5000元,并用书面形式向宋先生赔礼道歉。
  本案中某公司的广告行为虽然并未取得任何收益,但公益宣传不能成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合法理由。图片广告中经常会出现使用他人所拍摄的照片的情况,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使用他人作品不用支付报酬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十二种情形才能不支付,并没有包括广告使用作品不用支付报酬,即使是公益广告也应当支付报酬。
  现实生活中,一些广告公司为了能够取得满意的效果,往往通过各种媒体寻找符合要求的素材,而网络的普及更是为广告公司提供了便利,但网络上的素材往往和很难找到著作权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形下,使用这些图片无疑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而且著作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即使与广告公司协商赔偿要求也不会低,一旦被对方告上法院可能更麻烦。考试大编辑整理
  为了能够合理的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首先要意识到该纠纷可能为企业发展埋下祸根。其次,认真严肃地面对它,对于能找到著作权人的,企业在效益评估确定能有利可图的前提下,与著作权人友好协商,满足其要求;对于找不出著作权人的,可先行请主管部门代收版权使用费,再登广告寻找著作权人。某些企业在寻找著作权人无果而又不愿意交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借用作品的某些思路,自己重新创作出新的作品,但应当注意与原作品的相似性,如果过于相似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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