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倪某是玉环县的一个小老板。2003年下半年,好赌的倪听说被害人陈某可以操作网络赌球,心中大喜,认为一夜暴富的机会来了。于是,根据陈某提供的银行账号,汇入40万元赌球定金。谁知,陈某收钱后就不见踪影。
2003年12月20日左右,倪某纠集夏某、柳某、董某等同伙(此前均已被判刑),预谋持刀挟持陈某,并准备了车辆、刀具等。同月26日,董某驾驶轿车,与夏某、柳某一起向陈兵讨要定金。夏某、柳某持刀朝陈兵右颈部、胸部等处刺了数刀。陈某被刺后,被他人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后,倪某潜逃在外,于2007年9月14日到警方投案自首,关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倪某亲属在倪某归案后,赔偿给被害人亲属40万元人民币。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为要回赌资,纠集他人持刀挟持被害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倪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在关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