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11月12日下午13时左右,北京某大学学生雷小姐在动物园天乐市场门口发现其钱包被盗,内有银行储蓄卡及本人身份证等物品。后雷小姐到银行储蓄所办理口头挂失手续,银行要求雷小姐提供被盗储蓄卡的卡号,雷小姐因为忘记卡号,遂以18位身份证号码进行了查询。经银行查找,雷小姐在其18位身份证号码下共有5张银行卡,并未包括被盗卡。后雷小姐提供了其开户使用的15位身份证号码,查出在这个身份证号码下共有5张银行卡,经银行工作人员逐一比对,确定了被盗卡,并于14时53分为雷小姐办理了口头挂失手续。在雷小姐要求办理口头挂失手续期间,该帐户内已被人分两次共取走人民币7万元。15时,雷小姐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报案。 雷小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且在自己的储蓄卡被他人持有办理大额取款手续时未审核对方身份证件,直接导致了自己的帐户被人盗走人民币7万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银行却认为,雷小姐办卡时使用的是15位身份证号码,办理挂失时提供的却是升位后的18位身份证号码,18位身份证号码与15位号码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任何一家银行的操作系统都不可能自动将客户的18位号码与15位号码进行转换。因此,由于雷小姐不当的表述其身份证号码,使银行工作人员无法及时为其办理挂失手续,故不同意雷小姐的诉讼请求。
[结论]
一中院认为,雷小姐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并将储蓄卡与身份证件合并存放,是导致存款被他人盗取的根本原因。办理储蓄卡挂失手续,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资料信息,由于雷小姐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与开户时的身份证号码,因身份证号码升位不一致,使储蓄所无法及时为其办理有效的挂失手续,此非银行的过错。根据双方签订的《储蓄卡领用合约》,银行已明示储蓄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故终审判决驳回了雷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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