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一饭店吃饭时,遇到其同事李某,二人遂点了啤酒坐下一起喝酒。在喝酒期间,二人因喝酒多少而发生争吵,继而发展为两人相互撕打。饭店服务员见此情况,忙上前拉架,在两人即将被拉开时,被告人王某将李某挂在皮带上价值2800元的手机强行夺下。随后,110接报警赶到,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并将手机提取。
分析
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为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同时王某作为完全责任能力的人,他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应定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受害人李某不备之机,公然将李某挂在皮带上的手机夺走,他明知李某立即会意识到财物的损失,这符合抢夺罪的犯罪特征。虽然被告人王某对李某有暴力行为,但暴力行为的实施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在取得李某手机之前。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因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王某在被服务员即将拉开时,将李某的手机从其皮带上强行夺下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占有该手机。其主观目的仅仅是为了让李某向他说好话,或是为了使李某的财物受到损失(如损坏等),况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二人系在一起喝酒的同事,王某在众目睽睽之下,也不可能将李某的手机占为己有。所以,本案应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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