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伪造的采购合同,并承诺以虚假的债权作为反担保,诈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350万元。昨天(6月15日),被告人刘某在市第一中级法院接到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一审判决书。
今年32岁的被告人刘某,捕前系北京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1月,在其担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采取向被害单位北京某科技担保公司提供虚假的采购合同等文件以及承诺以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向该公司提供反担保等手段,诱使该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骗取该公司为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人民币350万元、一年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到期后,在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为进一步隐瞒事实、拖延还款,刘某向中关村担保公司提供虚假的承诺函和工程阶段验收报告等文件,致使中关村担保公司于2005年1月31日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亚运村支行偿还贷款350万元。刘某将上述贷款分别转入本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多个账户,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购置个人住房、偿还公司欠款及用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前,刘某归还中关村担保公司3万元。案发后,刘某归还7.6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虚假合同等手段获取被害单位中关村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后,将贷款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购置个人住房,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一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涛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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