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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办事未成所送财物应否返还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1月14日
  2008年6月,王某的儿子即将参加高考。王某的儿子成绩不理想,王某找到曾是战友张某,问其扬州某大学是否能找到熟人,通通关系,让其儿子到扬州某大学上学。张某答应帮助想想办法。张某与朋友李某谈及此事,李某说其有个亲戚在扬州某大学工作,李某答应找扬州某大学工作的亲戚帮王某的儿子上扬州某大学。张某将此消息告诉了原告王某。王某将15000元人民币送到张某处,李某从被告张某处取走1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由将其中的10000元买礼品给扬州某大学工作的亲戚和领导,另5000元由请扬州某大学的领导吃饭。考|试/大另王某送国缘酒4箱(12瓶)、茶叶2盒、五粮液酒2瓶、软中华烟2条送给张某和李某作为“辛苦费”。后因王某之子只考了181分(其高考分数未达到该学院的录取最低分数线)入学的事没有办成,但李某弄到一张扬州某大学成人学院录取通知书给原告王某。王某说成人学院根本不需要找人,只要有高中毕业证书的人都可以上,而且不要入学考试。王某打电话给张某、李某,要求他俩返还15000元和作为“辛苦费”的礼品。李某说钱已请客送礼用掉了,其他作为 “辛苦费”的礼品可适当返还。原告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李某返还15000请客送元和国缘酒4箱(12瓶)、茶叶2盒、五粮液酒2瓶、软中华烟2条。
  [审判]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张某、李某当庭分别给付原告王某启10000元、2000元;被告张某、李某当庭返还原告王某国缘酒2箱(12瓶)、茶叶2盒、五粮液酒2瓶、软中华烟2条(已当庭给付);双方以此了结该纠纷。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对本案应如何处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才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委托被告张某、李某请他人帮忙为自己的儿子入学疏通关系,谋取的非法利益。为办理此事,原告王某向被告张某、李某支付15000元和部分礼品,可以认定,原告王某系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为自己儿子上扬州某大学的目的。另双方也未约定,事办不成不成要如数退款、退物。考|试/大因此,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李某的行为并非合法行为。双方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的保护。故原告王某以事没办成而要求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李某还款、还物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应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不再可能对每一件事情都得亲自为之。原告王某,委托被告张某、李某为儿子上大学入学疏通关系,打听信息,他们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第398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用其利息”。在有偿代理的情况下,如果受托人未能按照委托合同履行其义务的,则构成对委托合同的违反,其需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张某、李某承诺其可找他人帮忙为原告王某儿子办理就读某大学入学手续,收取了费用,双方之间实际已经形成一种口头委托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口头委托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有关高等教育入学实行考试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属于无效的委托合同。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考|试/大也就是说,在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处理由此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财产法律后果时可以采用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和收缴财产三种方式。其中,收缴财产实际上是一种制裁手段,适用这一方法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被收缴财产的当事人主观上有恶意;二是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双方的委托合同没有明显侵犯到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具体合法权益,原告王某要被告张某、李某为其儿子入学疏通关系,打听信息。原告王某的儿子能上则好,不能上也只有作罢。既然该委托行为是无效的,那么就只能采取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的处理方式。因此,被告张某、李某未能将事办成的情况下,故被告张某、李某应还款、还物给原告王某。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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