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手头紧,想出去弄点钱花。于是他想到了自己曾工作过的单位给职工租住的一个四合院。该院三面共有七间屋子,住有二十多名员工,刘某也曾在这里住过,因此对这里非常熟悉。刘某估算员工都去上班了后,翻墙进入该院。当他正在右偏房行窃时,遇到员工张某回房间拿东西。刘某见行窃被发现,就对张某采取暴力殴打,并抢得摩托罗拉翻盖手机一部及现金30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90元。在对案件认定上,对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产生很大分歧。我想请教律师,刘某进入公司为员工租住的四合院行窃,被发现后对受害人采取暴力殴打,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呢?
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考试大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到单位为职工租住的院内行窃,遇到被害人时以暴力手段劫取财物,被告人实施抢劫的院落虽为职工住所且相对封闭,但其功能并非家庭生活所用。
根据立法意图,法律只所以严厉打击“入户抢劫”行为,主要是因为入户抢劫严重破坏了人们对家的安全感,家是人们所能信赖的最后的、宁静的港湾,在人们心理上,对家的信赖感要远远超过其他地方。从这种立法原意上讲,“户”应当具备隐私性、排他性两个特征,而该案中单位为职工租住的院落,居住的人员较多,流动性较强,类似集体宿舍,其隐私性、排他性不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户”的范围。“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考试大
本案中该租住院落只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但并不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所用的功能特征,因此依法不能认定为“户”,即不能以加重的情节对被告人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