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6月30日21时许,胡某窜到某社区旁的一个麻将馆,持牛角刀将宋某挟持到隐蔽处,对其进行恐吓、殴打,索要2000元。迫使宋某同意分期支付2000元后,胡某还搜他身上口袋,抢走100元后逃离,宋某立即报警,胡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胡某以恐吓、殴打的手段索要2000元,宋某被逼同意分期支付,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胡某应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数罪并罚。理由是:胡某向宋某索要2000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其当场取得的10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数罪并罚。考试大收集
第三种意见认为,胡某实施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触犯了抢劫罪名,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按处罚较重的抢劫罪认定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根据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不同犯罪构成,两罪比较容易区分。两罪除了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的客体是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财产利益,有时候也侵犯人身权利)外,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表现。抢劫罪在客观上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虽然二罪都可以采用威胁的方式,但威胁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第一,从威胁的方式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亲自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过他人提出;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通过犯罪分子亲自口头提出。考试大收集第二,从威胁的内容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通过宣扬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物等方式相要挟,而且敲诈勒索罪一般是通过宣扬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物等方式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一般情况下是暴力。第三,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来看,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答应交出财物,就要对其实施暴力,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暴力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没有当场实施暴力的意思,主要是意图通过暴力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恐惧,从而交出财物;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犯罪分子就要立即对其实施暴力。第四,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来看,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与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不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在发出威胁、要挟后一定期限内取得财物;而抢劫罪则是当场取得财物。第五,敲诈勒索罪有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取得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否则不够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财产数额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至于抢得财物的多少在所不问。考试大收集
由上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的方法抑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达到强行劫取财物的目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和威胁的方法强行取得财物, “威胁”的方法一般也不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其取得财物也通常是事后取得。
本案中,胡某对宋某使用殴打等暴力威胁,虽然当场抢走100元,但其威胁行为是要求被害人分期支付出2000元。胡某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是为了事后获取财物,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