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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卷四优秀答卷

来源:233网校 2011年7月1日

  案情: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新举措,其本意自然是好的,出发点也是“执法为民”,但是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我认为都是有些欠缺的。我认为,要真正做到将“三个代表”贯彻到执法和司法工作中去,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平衡

  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问题。现代行政法中,个人利益的保护已被提升到一个相当高的地位,行政法之目的在于 “控权”,即控制政府权力,而对于弱势群体即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则正是行政法之宗旨。交警部门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发布此通告,固然对公益而言不无裨益,但是却是以公众的自由权和隐私权为代价的,我认为是不可取的。

  二、秩序与自由价值之取舍

  秩序固然是所有价值中的基本价值,但是自由也是价值之本质,是最高层次的价值。公民将自由的部分拿出来以维持社会之秩序,这就是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最朴素阐释。但是两者的取舍在具体情况下应当如何把握,我认为是应当有一个度的。在本案的情况下,以自由的受侵害来保证的秩序,并非是“必要”的。仅在穷尽其他手段尚不是以维护秩序的情形下才应当牺牲自由价值,比如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行政特权。因此本案做法是不妥的。

  三、社会效率与法律效果之平衡

  我认为,无论执法、司法,都有这个平衡和结合的问题,均追求两者的统一。但是要达到完美的结合固然是不可能的。就本案情况而言,从法律效果上看只可能有短期的收益,而且社会效果亦不可能达到长期的有效性。

  四、程序与实体价值之选择

  实体公正固然是重要的,但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却也不容忽视。本案中,交警部门以对程序的隐形伤害来获得实体之 “稳定”效果,我认为是不妥的。应当力求达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统一,这是执法的目标之一。

  五、公正与效率价值之平衡

  作为行政机关,效率固然是其第一位的目标,但是也应当遵循一个正当程序。如果说,为了达到效率而忽视了程序之正当性,我认为,这一效率并不是真正的“效率”,是有害无益的。交警局的举措,由于欠缺程序正当性,因此是不可取的。

  六、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总的说来,执法部门也好,司法部门也好,都是公权力机关,是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标的。因此,一定要紧紧围绕“为民”这个核心,在上述价值选择中权衡利弊,作出适当而正确的选择,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在全社会真正实现公平和正义,从而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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