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离婚时,当事人双方都应该谨慎对待抚养权、抚养费的确认和变更,理性对待每一次诉讼,合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婚姻法》第37条对于抚养费变更有明确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王女士的变更请求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支持,但是进行了两次诉讼,增加了个人的负担,还可能因此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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