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3年12月,某公司进了大约4000包棉花,每包100公斤。需要委托仓储公司代为储存保管,该公司后经与本市某仓储公司达成了协议。合同中约定,某公司将棉花4000包交由仓库公司代为存储保管,保管期为4个月,即从1993年12月25日至1994年4月24日。合同规定了保管方应注意防潮、防火等。仓储公司于1993年12月24日将棉花入库时,发现有几块玻璃早巳破碎,便由保管员王某通知维修部及时安装,但维修部因各种原因未去安玻璃。
春节期间;一小孩玩火炮,将一颗火炮向外扔时,被扔进了堆放棉花的仓库,引起一场大火,因仓储公司春节放假,人不多,致使棉花全部被烧毁。该公司得知后,立即要求仓储公司赔偿一切损失。仓储公司以小孩玩火炮引起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该公司多次索赔未果,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仓储公司对棉花的被烧毁负有赔偿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