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1年12月,××电力局与××制造厂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份供用电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供电时间、电力、电量、供电方式等。合同期限为1992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0日为止。
在合同履行头一年,双方合作得很愉快.都感到满意,但从1993年2月份起,制造厂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影响,生产质量不稳,制造厂领导要求电力局采取措施。电力局以电力紧张为由,予以拒绝。
制造厂遂以合同规定“供电方应保证供电的电压质量、周波质量”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局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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