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89岁(1915年出生,虚龄90岁)的韦有德故意杀人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处韦有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此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韦有德死刑,后韦以“邻里纠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自己年事已高,不宜判处极刑”为由,提出上诉。(《新京报》2月26日)
律师网评论员杨涛主张,死刑适用应有年龄上限。
杨认为:首先,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体现对人性的关怀,昭彰刑法以人为本的终极目的。人进入老年期以后,会逐渐衰老,器官功能、意识意志都会随之减弱,成为社会事实上的弱势群体,对于这种自然与社会现象,刑法不能“充耳不闻”。法律与道德、人情的理解,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非人们所想像的那样水火不相容。刑事司法中有关的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给法官对道德与人情的考虑留下了相当的空间。出于义愤杀人、为民除害等案件在量刑上在法定范围内与劫财杀人等案件有相当差别,在强调依法办事的司法领域尚且如此,那么在立法领域就更应重视道德、人情的因素。刑法中关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就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既然如此,那么同样与儿童、妇女一起受宪法保护的弱势群体——老年人为何不能享受刑法的关怀呢?
当然,废除对老年人的死刑适用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一些难题,比如如何确定不适用死刑的老年人的年龄问题,有些人年过60岁依然身体健壮、敏捷,有些人年过60岁却身体羸弱、反应迟钝,这也许是反对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人的一个理由。这与我们如何正确看待刑法中形式理性的问题有关,18岁差一天的未成年人与18岁的成年人在事实上并无多大差别,但为了司法的有效、统一适用,为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必须人为设立差别。在对待老年人的死刑上,应坚持刑法的形式理性,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相对合理的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
杨涛最后建议不妨在刑法第49条增加一款规定,即增加第二款表述如下:审判的时侯年满60周岁的人可以不适用死刑,年满8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这必须注意的是,立法中的“可以”表述,是指不适用是原则,适用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