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甲、乙、丙预谋入户行窃或行抢,即入户行窃遭遇户内人员的察觉或反抗,就实施暴力劫取。于是,3被告人准备了自来水管、马刀、撬棍、封嘴用胶带等作案工具,于凌晨零时三十分左右,窜至经事先踩点的一企业家住宅,正欲撬门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对本案3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3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理由是3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属不确定故意,也即间接故意,即其虽不希望或不追求抢劫后果的发生,但抢劫后果的发生也不违背其意志,故应以抢劫罪(预备)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3被告人虽以豪宅作为犯罪目标(宅内卧室藏有现金10万元,价值不菲的物品若干等),但鉴于其共同犯罪故意的不确定性,以及在着手实施犯罪时即被抓获,究竟是抢劫还是盗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按疑罪从轻原则,宜以盗窃罪(未遂)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3被告人的共同行为尚属犯罪预备,且由于不确定故意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造成的实际损害处于不肯定状态,故在实际损害未发生之前,尚难确定其共同犯罪的性质,按疑罪从无原则,宜不以犯罪论。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有关3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的定性是正确的,但将不确定的犯罪故意理解为间接故意,却是错误的。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