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自家存款算不算贪污?
身为邮政储蓄所工作人员的儿子,在为母亲存储家财时,却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将母亲委托存储的14.7万元钱挪用去投资。拿走母亲的存款算不算贪污呢?检察院对其以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拿自己家的钱都犯法了吗?二审法院又对这起特殊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拿走母亲存款不算贪污!
云南省昆明市民范江现年27岁,1994年7月进入云南省邮政储汇局南屏街储蓄所工作,直至2000年12月。2001年1月7日至7月,他被调到昆明市盘龙区邮政局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任营业员。
2003年3月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江占有、使用其母亲赵淑华的财产并不构成犯罪,二人系母子关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对家庭财产的共同拥有,对本案所涉及款项,应看作是范江对家庭成员财产的欺骗占有,并非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根本就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范畴。但是,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孙秀屏的个人财产1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2003年5月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范江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点评:
赵淑华把钱交给在储蓄所工作的儿子代存,事实上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涉案款项根本就没有进入储蓄所,也就是说没有转化成储蓄所的公共财物,而由于电脑系统中的记录已经不存在,赵淑华所持有的存单也形同废纸一张。这笔钱的性质该如何看待呢?这应该从该案中存单的有效性进行考察。如果这张存单是作废的,存单上载明的存款人与储蓄所之间就不存在存款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范江骗取的就是母亲的钱,或者说是他们家里的钱,而不是公款。
终审判决判处范江构成诈骗罪是因为认定他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1万元钱。而明摆着的问题是,范江欺骗他母亲和欺骗此人的手法是一模一样的,为什么针对他母亲的所作所为就是没有犯罪呢?其实,他的主观上的确有故意,客观上也确实实施了侵占了其母亲财物的行为。但正如夫妻中的一方悄悄拿家里的钱去赌博,很难认定为盗窃,道理是一样的。正是从这一个角度上,终审判决认定他挪用母亲的钱不构成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