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89年3月3日凌晨,拱北海关缉私艇在位于我国内海东经114度35分45秒,北纬22度10分50秒,即珠海市担杆岛附近海域,查获截停“光大二”号货轮。该轮的戴重为3000吨,船上有船员31人,船舱内装有废铁500吨,瓷土500吨,甲板上堆放有用塑料袋加封特别馐的“555”、“健牌”等外国产香烟4760箱(23.8万条)。随船携带的载货清单只列明船上所载废铁、瓷大的数量,对4760箱香烟没有记载。1989年3月11日,拱北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认定蔡增雄(男,52岁,江苏省南京市人,台湾“光大二”号货轮船长,住台湾省高雄市登山街90巷11号)没有合法证明,运载大量外国香烟进入内海,其行为属走私。故对其作出处罚决定:(1)对在扣的走私香烟4760箱予以没收;(2)对“光大二”号轮的全体船员、船只和所载瓷土、废铁予以放行。
蔡增雄对拱北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向珠海市第一审法院提出诉讼。珠海市第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告驾驶的“光大二”号轮,在我国内海运载大量香烟,没有合法证明,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应以走私论处。拱北海关所作的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蔡增雄不服珠海市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诉称:一审认定“光大二”号轮被海关缉私艇截停的地点,并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水域,所运载的香烟有合法证明,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撤销拱北海关的处罚决定;判令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和上诉人为诉讼所付出的律师费和其他有关费用。被上诉人拱北海关答辩称:海关查获“光大二”号轮的地点是在我国内海水域,此有上诉人亲笔定位的海图为证:“光大二”号轮装载大量外国香烟,没有任何合法证有,请求维持原处罚决定和一审判决。
第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拱北海查获“光大二”号轮的地点,是在我国内海水域。上诉人蔡增雄签字的拱北海关缉私艇测定截方位的图纸、笔录,“光大二”号轮被截停时蔡增雄亲自用铅笔在海图上标明的截停地点和时间,均证明该轮是在我内海水域东经114度35分45秒、北纬22度10分50秒的海域被查获。上诉人称“光大二”号轮运载的大量外国香烟,有“香港政府出口许可证”一节,经查这只能证明所运载的香烟是香港允许出口的,不能证明该轮装载运输合法。“光大二”号轮的载货清单上根本没有运载香烟原记录。仍照《海关法》第4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在内海、领法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量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按走私行为论处,海关有权没收走私货物。上诉人蔡增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1989年12月15日,第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蔡增雄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