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被告主张“其实施的行为系刑事侦查所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错误”,是否成立?被告的行为是何种行为?被告应当承担行政、刑事,还是民事赔偿责任?
(2)对被告的限制原告张无忌的人身自由、扣押其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据什么法律如何判决?
(3)若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由哪个机关执行?
(4)除向被告要求赔偿外,本案原告还能向哪个机关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1)被告主张“其实施的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错误”,该理由不成立。被告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被告的限制原告张无忌的人身自由、扣押其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
(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4)除向被告要求赔偿外,本案原告还能向某县检察院主张刑事赔偿请求权。因为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了错误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对已经拘留、逮捕的人作出撤销拘留、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复查纠正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已经发生效力的,应当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第5条,《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