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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精选(十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5日


  [答案]

  [解析]

  本案中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赔偿复议机关无从进行复议。赔偿义务机关理赔期2个月加上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复议期限30日和复议机关决定期2个月及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30日,总和6个月的法定期届满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有权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1、22条等规定做出予以赔偿或不予以赔偿的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15——17条、第21条、第26条、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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