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四卷模拟题

行政法案例精选(十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5日

 [案情]

  1983年5月,黄天霸出资2 4000元、林某和马某各出资8000元,合伙开办兴隆县安康小蘖碱厂。兴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济性质为“集体(专业户联办)”。同年底,林某、马某退出合伙,该厂便由黄天霸独资经营。1984年10月8日,黄天霸与兴隆县农机局签订了《转让房产协议书》,兴隆县家机局以29000元将其原农机校房产2403平方米转让给兴隆县安康小蘖碱厂。1985年4月,黄天霸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某市建设用地许可证》。1984年12月22日,上诉人黄天霸向兴隆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筹建某市星发印刷厂,该委批复同意并决定该厂归其领导。1985年4月15日,兴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某市星发印刷厂营业执照,称该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黄天霸为解决印刷厂的用水问题,自行投资在厂内打了两口深约80米的机井。黄天霸在使用中发现其中一口井的水质好,经某省地质矿产局鉴定为偏硅酸饮用天然矿泉水。1986年12月6日,黄天霸经兴隆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意,以印刷厂名义与某饮料厂联办某市龙泉矿泉饮料厂,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记载,其经济性质为“全民与集体联营”。一年后,双方终止了联营,饮料厂便由黄天霸经营。在换发营业执照时,将饮料厂经济性质变更为“集体”。1987年9月28日,兴隆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发出兴乡企业(1987)23号文,将某市星发印刷厂、某市龙泉矿泉水厂归口为该局管理。1989年,兴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私营企业领有集体营业执照进行清理的通知规定,曾要求上诉人黄天霸将其企业的经济性质变更为私营。黄天霸于1990年6月向该局提出变更企业性质的申请,因兴隆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不同意,致使变更企业性质未果。1991年8月,黄天霸以某市龙泉矿泉水饮料厂的名义,经兴隆县地矿办公室和乡镇企业管理局同意,向某省地质矿产局申请办理扩泉水开采许可证。同月30日,兴隆县人民政府去函省地矿局请求暂缓办理采矿许可证。1992年1月7日,兴隆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作出了任免决定:任命邓某为某市龙泉矿泉饮厂和某市星发印刷厂厂长。免去上诉人黄天霸某市龙泉矿泉饮料厂和某市星发印刷厂厂长职务。同时该局还查封了安康小蘖碱厂、某市龙泉矿泉饮料厂、某市星发印刷厂和价值约10万元的库存物品。新任命的厂长指使有关人员将某市龙泉矿泉饮料厂某门市部的2个冷藏柜、9个铝合金货架、4部传呼机拿走。上述行为致使黄天霸1991年10月与泰国国际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泰国兴隆企业公司董事长方某等签订的合资经营项目夭折,并无法履行兴隆县人民法院法经(1991)字第35号、第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1992年归还的借款和利息。为此,黄天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黄天霸开办的三个企业的性质是集体还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否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2)法院对乡镇企业管理局作出的任免决定和查封了某县安康小蘖碱厂、某市龙泉矿泉饮料厂、某市星发印刷厂和价值约10万元的库存物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判决?对被拿走的矿泉饮料厂某门市部的2个冷藏柜、9个铝合金货架、4部传呼机作何处理?

  (3)原告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与泰国国际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泰国兴隆企业公司董事长方某等签订的合资经营项目矢折,并无法履行兴隆县人民法院法经(1991)字第35号、第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1992年归还的借款和利息。被告对这两部分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4)黄天霸等人的工资收入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5)黄天霸作为申请执行发生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的申请执行人,期限是多长时间?

  (6)对黄天霸取得的赔偿金如何征税?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