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依《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可以判决变更,但究竟什么是“显失公正”,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是属于不当或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虽然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但却明显违背立法目的和精神,违背社会所公认的公平规则。学理上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①相同情况不同对待;②不同情况相同处罚;③一个行为重复处罚;④不考虑相关因素;⑤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等。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时,不宜加重原告的处罚。这是学界和司法界通常的观点,但对这种有两个以上的被处罚人,一方或者多方都认为具体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则可以对处罚加以平衡,或减轻或加重。
本案显然属于第一类情况。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法的人,其中一部分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二,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后,被处罚人来起诉,其权益被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林某是受害人,故符合后面这种情况。很显然,被处罚人作为第三人时一般会出现法院判决加重处罚的情形,因为原告起诉的原因主要是认为行政处罚对别的被处罚人来说太轻了,显失公正。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第27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