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对拓宽“茂盛公路”和修建烈士纪念碑两次被砍除桔树的总数负依法赔偿的责任。因为:本案是行政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不是征地安置补偿问题,被告对其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向某县马帮镇人民政府和某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请求赔偿和申请复议书,内容涉及拓宽“茂盛公路”和修建烈士纪念碑两次被砍除桔树的总数,这说明原告虽然领取了被砍桔树每棵10元的赔偿金,不能“视为同意”,而只是被告单方面的决定。
(4)对原告被砍桔树的赔偿既不能按每棵10元赔青惯例,也不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给予赔偿。因为每棵10元赔青惯例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不是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本案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
(5)原告被拆除的看管房2座和粪池——口不应赔偿。因为原告被拆除的看管房2座和粪池一口是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且所拆除的材料已归还原告。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28条、第32条,《行政诉讼法》第39条、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