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送达决定书,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要能证实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能够根据扣押清单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并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人民法院应当判决:(D撤销被告高炉县公安局查处游巩固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D高炉县公安局和高炉县农副产品产销总公司限期返还游巩固的机械铁6026公斤(如不能返还原物,可按当时的市场价格作价赔偿)。
「解析」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II条、第27条/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