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3年7月30日,某县公安局某乡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酒家女服务员何某某于6月的一天有卖淫行为。接报后,某乡派出所即于同日立案查处,传唤何某某时,何某某闻风而逃。1994年元月19日,何某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在其舅父陈某某的带领下到某乡派出所投案,交代卖淫行为时供称其中一名嫖客“是二化厂的,人家都喊他夏科长”。“1994年元月30日,何某某对该县第二化肥厂1992年的一张党代会照片进行辨认,在多名人员中指认了夏某。1994年2月1乙派出所对夏某进行讯问,夏某供认了嫖娼经过。次日,该县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对夏某作出了第018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罚款3000元。直到1995年6月份,某县纪检委对夏某进行党纪处理时,夏才声称:”
“没有收到公安局的处罚裁决,所交3000元为押金而不是罚款。”并于同年8月份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以没有裁决为由不予复议。夏又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某县公安局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法院于1996年3月2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48.54条之规定,作出了(1996)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以违反法定程序,撤销某县公安局作出的(1994)0I8号治安处罚裁决。某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23日收到判决书后,于8月16日以同样的事实重新对夏某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并根据国务院1993年9月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夏某作出了(1996)第01号收容教育I年的决定。
夏某不服,于同年8月19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8月23日作出(1996)第06号复议决定,维持县公安局(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和(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
1996年8月30日,夏某不服某县公安局作出的(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和(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本案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原告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I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对他的治安管理处罚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该主张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为什么?
(3)某县公安局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后,能否以同样的事实重新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和(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
(4)某县公安局的(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5)夏某能否向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请求?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