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1年5月14日,某市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认定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判决后,郑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年7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郑某仍不服,不断申诉。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于1995年3月15日以刑事再审判决,维持市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撤销市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法院对郑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判决。1995年4月24日郑某被释放。同年6月22日郑某提出刑事赔偿要求。
[解析]
本案虽不属于全案无罪判决,但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盗窃罪时,已经实际服刑4年零6个月,即盗窃罪已经开始执行。由于原审的错判,使郑某被多羁押3年零6个月。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18条、第21条、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