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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0日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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