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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决定书(供人民检察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用)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0日
(××××)×检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本院和××××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和×××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或名称职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对……(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人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印章)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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