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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8日

  三、甲方违约责任 

  第5条 (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约定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约定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6条 (延误出行)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5条第5项的约定处理。 

  第7条 (中途退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约责任 

  第8条 (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口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9条 (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因飞机、火车、轮船晚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除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第10条 (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11条 (擅自转、并团)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12条 (运行计划不规范)乙方未在约定出发日一天前将填写完整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提交甲方,或提交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容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13条 (压缩游览时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约定游览时间被压缩一小时以上,乙方 应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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