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查明事实如下:
2001年,新力公司制作发行了《LEON “MUSIC MOVIES” COLLECTION DIRECTED BY : L.L》VCD 光盘,其中包括黎明演唱的《酸》、《全日爱》、《两位一体》3首MTV作品。该光盘封套背页标注有“(C) 2001 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Hong Kong)Ltd.”即新力公司版权标记。2004年5月2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证明《LEON “MUSIC MOVIES” COLLECTION DIRECTED BY :L.L》音乐录影作品(MTV)是由新力公司向其提供,并作版权登记之用。
2003年12月12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委托代理人刘莹来到西部娱乐公司经营的西部飚歌城410号房间,对黎明演唱的八首歌曲进行点播,并对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并刻录光盘两份。该光盘中包含《酸》、《全日爱》、《两位一体》3首MTV.此外,还取得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20元。苏州市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2003年11月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该协会各会员公司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 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放映之场所使用。
西部娱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注册资本50万元。西部飚歌城系西部娱乐公司经营项目之一,于2001年5月开始营业。西部飚歌城拥有包厢60间,经营面积约950平方米。西部飚歌城KTV包厢价格根据包厢形式、经营时间及时间段等分为人民币14元至82元不等。
另查明,新力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为人民币32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及工商查档费人民币100元,光盘刻录费人民币60元,香港律师行公证费港币8725元(以1:1.05折合人民币9161元)等开支。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的MTV作品的性质及著作权归属问题。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本质内涵在于其创作性,涉案的MTV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主体,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情境氛围进行视觉创意设计,形成音、画合一的视听结构,同时在艺术处理上运用光线、色彩、构图等变幻组合,并通过三维动画、数码编剪等技术处理,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等创造性劳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成,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西部娱乐公司认为涉案三首MTV不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涉案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的正版光盘封套背页标注有新力公司版权标记,新力公司亦已将涉案光盘上的音乐录影作品向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进行了版权登记,故对新力公司享有涉案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应依法予以认定。
二、关于西部娱乐公司是否有权使用涉案MTV作品的问题。
本院认为,西部娱乐公司获得音著协授权许可使用部分音乐作品,但音著协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登记音乐作品、基于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及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分配给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西部娱乐公司获得许可使用的音乐作品是音著协登记管理的音乐作品,包括音著协会员的作品及音著协获得授权的音乐作品。而本案中涉案的3首MTV 作品是一个既包括画面也包括声音的完整而独立的作品,是作为一个整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摄制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西部娱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涉案三首MTV作品属音著协登记及授权管理范围内的音乐作品。西部娱乐公司认为其已自音著协获得合法使用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西部娱乐公司是否侵权及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法的有关规定,新力公司作为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各项人身及财产权益。西部娱乐公司未经新力公司许可而在其经营活动中放映涉案的三首MTV作品,侵犯了新力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及获得报酬权的财产权利,西部娱乐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中西部娱乐公司侵犯的是新力公司的著作财产权,而非其著作人身权利,故不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根据涉案证据及案情,对西部娱乐公司放映上述三首MTV作品所获得的利润难以精确量化计算,而原告新力公司所举证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MTV作品在香港地区以商业性优先独家使用时的费用,显然不适用于证明在大陆地区使用上述三首MTV作品的费用,故本院对此计赔标准不予采信。因此,就本案侵权赔偿计算,本院决定根据本案涉及的作品类型、西部娱乐公司的经营规模(注册资本50万元,营业面积950平方米)、经营档次及周期3年的侵权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西部娱乐公司偿付原告新力公司的经济损失。此外,新力公司为制止西部娱乐公司的行为支付了公证转递费用、证据保全公证费、光盘刻录费及企业查档费,属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应由西部娱乐公司承担。新力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用中适当合理部分亦应由西部娱乐公司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西部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本案所涉《酸》、《全日爱》、《两位一体》三首MTV作品;
二、西部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441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34441元;
三、驳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20元,由西部娱乐公司负担。(新力公司预交本院的不再退还,由西部娱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结算给新力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新力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西部娱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2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帐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江苏路分理处,帐号 03329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燕仓
审 判 员 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