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的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得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得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得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得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得作用.
12.宪法的基本原则
⑴.人民主权原则;
⑵.基本人权原则;
⑶.法治原则;
⑷.权力制约原则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
1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
⑴.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
⑵.对任何人得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
14.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身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自身的价值.
⑴.以往的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为了刑法服务,所以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价值.认为刑诉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存在的,没有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因素,所以往往结果的有效性也就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最终标准;
⑵.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诉讼法除了具有工具性价值外,还具有其内在价值,而且不依附于刑法的存在而存在.主张用“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程序的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对程序的公正产生了怀疑,结果即使再好也使司法的公证性受到质疑而影响其内在价值的完美;
⑶.如何协调刑法与刑诉的关系目前存在很大的分歧.我以为两者都很重要,当却主张程序公正优先.在古罗马、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中都把程序摆在了第一位.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给实体公正提供有效保障.用看得见的公正来证明判决的公证性.当然,实体法也需要公正,而这种公正应该是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第二位要考虑的.
15.行政合法性即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⑴.依法行政(法律优越,法律保留)
①.法律优越: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得法律;
②.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得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⑵.行政合理原则
①.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得普通人所能达到得合理和适当,并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②.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得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得实质要求;
③.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相关因素得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得因素.行政行为做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到得因素;
④.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得正当程序和最一般得法律正义要求;
⑶.行政公开原则
公众对行政决策得参与和对行政得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
①.行政依据得公开: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些已经公开发表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
②.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行政机关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提供必要的信息.
16.关于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职能、方式、方法得总称,中心是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原则河保证程序效率原则.基本制度包括: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及行政案卷制度.
⑴.为了克服民主代议制度得瑕疵和不足而出现
主权属于人民,但通常由民主代议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方式是创制法律然后由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得执法是否符合由民主代议机构进行监督.但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不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得利益,所以努力去寻求一种更加有力得方式来保护权益,所以出现了行政程序,更为现实地保护人民地利益.
⑵.行政程序地出现鱼政府合理作用日益重要相关
社会地发展从政府上经历了“夜景国家时代”,政府相当于“守夜人”,一般维持治安,只有出现混乱不能解决时政府出面;而现在是“福利时代”,政府必须积极投入社会中,更有力、更大程度地为人民地权利提供更大地方便,所以政府地权力越来越大,但政府地权力过大,人民地权利就可能受到遏制,所以需要行政程序.
总之,采取行政程序既要保护公民地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地权力,又要保护行政管理地效率.如果行政程序过多、过广、过滥则行政机关地管理无法有效进行,从根本上也会损害公民地合法权益.
17.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鱼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好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但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研的社会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结果是否严重.被告人实施的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是否定罪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虽然某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根据刑法分则找不到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只能按无罪处理.
罪刑法定的要求包括:罪要法定;刑要法定;禁止有罪类推;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18.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⑴.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⑵.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
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得结果负担责任.
⑶.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得利益.
①. 是法律适用得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
②. ②.是司法原则:法官得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得互惠刑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得自由.市场经济得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得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得要求;
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得漏洞;
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得工具,对该原则得应用必须雨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得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得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得前提下追求自己得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得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得法律化 ,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合道德调节得双重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得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合当事人与社会间得利益关系得平衡.在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得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得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得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得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合社会得利益,必须在权利得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得方式行使自己得权利.
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
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
③.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9.私有财产的问题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是一种社会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的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第15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及继承权的保护,不仅有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使公民的个人财产及时转化为社会财富,而且有助于鼓励拥有财产的公民积极投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20.信赖保护原则
⑴.信赖保护得内涵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内容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必须区分负担性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得负担性行政行为,在其相对人已经不可诉请撤回之后,行政机关仍得全部或一部分撤销之.但对于确认权利或法律利益得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这是因为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得信赖应受到保护.
⑵.信赖保护原则进入行政法领域得理论依据
法律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主持社会正义.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符合正义的准则时才是善法、良法.行政许可活动中,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处于强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利需要法律明确细致的加以维护,为了实现此目的,信赖保护原则应运而生,同时也是法律上述三种重要价值的体现.
⑶. 信赖保护原则之必要性
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其信赖所生之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基于这一考虑,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主要限于以课以义务为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在此领域,即使相对人已逾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令期限,行政机关仍可随时撤销这类违法行政行为;但在授益性行政行为方面,信赖保护原则取代法律优先原则而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对于违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尤其违法原因可归责于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眼于保护受益相对人权利或者利益,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径行撤销.如确实出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或者利益,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人充分补偿,以免让相对人承担政府自身违法的责任.
⑷.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制度
①依《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主体做出授益行为是对相对人利益的一种增加,因此当行政主体发现这一授益行政行为违法而需撤销,明显对相对人不利,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就不能不受任何限制而主动为之.
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未通过行政许可而获得的非法利益不应予以保护.但是,如果相对人对此种行为并不存在重大过错,而且制止这种行为会使其他善意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就应该考虑对善意公民的利益予以信赖保护,采用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③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主体最初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虽是合法有效的,被许可人也对其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更使得原来合法的行政许可行为显得不适当.行政主体一方和被许可人一方都不存在过错,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则应变更或撤回原有的行政许可,并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给予被许可人一定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首次确立,在我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维护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依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全面推行.随着信赖保护原则在理论探索和实践运用上的逐步深入,信赖保护原则必将在行政法领域得以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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