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题7分)
1、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1分)。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形下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12万元,数额巨大。(2分)
2、周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1分)周某事前已知梁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诱骗对方履行合同的事实,仍然积极参与了销赃的全过程,并参与了分赃,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1分)
3、李某构成了收购赃物罪。(1分)李某在明知收购物品为骗来的情况下,采用畸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压价收购,属故意购赃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1分)
八、(本题9分)
1、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不能定罪。(1分)李作为该国有外贸公司经理,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当时的刑法尚未确定此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对李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刑法。因此不能对其行为定罪。(2分)
2、李某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1分)李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行为;鉴于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分)
3、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利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并收受"过节费"1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因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2分)
李某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因其介绍李某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2分)
九、(本题共9分)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
①在决定逮捕后,派本案侦查员执行逮捕是错误的;逮捕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1分)
②公诉人在质询证人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后,直接当庭提出新的指控是错误的;应当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后,追加起诉;(1分)
③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是错误的;因原生效的裁判并无错误,此时应当重新起诉。(1分)
2、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①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是错误的;这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应当决定延期审理;(1分)
②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贪污的事实时,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是错误的;应当建议公诉人追加起诉,如公诉人同意的,应由公诉方申请延期审理;(1分)
③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后未经评议即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错误的;合议庭作为基本的审判组织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评议,作出评议结论,在案情特别重大或特别疑难或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1分)
3、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①二审法院在审查苏撤回上诉要求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要求是在上诉欺满后提出的,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应当制作裁定书,而非决定书。(1分)
4、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①对于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对于此类抗诉,法院必须受理,无需制作决定书。(1分)
②在再审审判中,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新的证据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追加新罪是错误的;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原审裁判纠正错误的程序,对于原审因证据不足而宣布无罪的判决,检察机关只能通过提起新的诉讼来追加新罪,而不能在再审审判中直接改判。(1分)十、(本题8分)
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的行为造成了对A公司财产权的损害,应当全额赔偿对A公司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即应赔偿全部货款。(1分)A公司能够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扣押及变卖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1分)
2.C公司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扣押货轮行为违法。(1分)被告是海警支队所属的公安厅。(1分)
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1分)因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使由于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而致使当事人逾期起诉的,逾期期间也不得超过一年。(1分)
4.A公司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分)因为本案的情形不属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A公司可以在起诉期限内在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中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法定的申请赔偿期限内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1分)
十一、(本题12分)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申,男,**岁,汉族,江苏省甲市人,**厂工人,住甲市东区律考路99号
诉讼代理人:某甲,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李全,男,**岁,汉族,江苏省甲市人,无业,住甲市西区法院路88号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一案,不服甲市西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0日(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裁定撤销(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交甲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1、因本案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西区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向该法院起诉后,法院理应对本案进行审理;
2、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已订立仲裁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是基于人身伤害侵权性质的赔偿纠纷,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不具备可仲裁性,因此仲裁协议无效;同时,原仲裁协议只写明"提交江苏省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没有具体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此属于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
3、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区、二人工厂在北区,因而西区法院无权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本案中,南区是侵权行为地,而北区完全与本案无关。在南区人民法院与西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情形下,上诉人有权选择起诉,先受理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西区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因此(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仍应移交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裁定。
此致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申
1999年5月29日
代书人:某甲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