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框架】
【考点解析】
《刑法》第22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成立条件
1.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2.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VS犯意表示
1.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现实威胁。
2.犯意表示是一种单纯的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对实行犯罪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不构成现实威胁。
例如,甲说:“乙太坏了,早晚有一天我要把他杀了!”但是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本身不是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
三、预备行为VS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在实行阶段中的行为,而预备行为是在预备阶段中的行为,两者的临界点是着手。
【点拨】
如果刑法把一些预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实行行为。如《刑法》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后一款把预备、帮助行为规定为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谁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本来是准备出卖的进货预备行为),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的实行行为。
【设题陷阱】
1.甲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成立犯罪未遂。
2.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
【答案】
1.错误,成立犯罪预备,甲还没有着手。
2.错误,乙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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