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框架】
【考点解析】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点拨】
着手:①行为人开始实施了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②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
2.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它是指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区分犯罪未遂和既遂的关键。
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未遂;否则,如果完全实现了就是犯罪既遂。
3.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既遂。
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①被害人的强烈反抗;②第三人的出现、制止;③自身能力的不足;④自然力的破坏;⑤认识错误。
二、犯罪未遂VS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能达目的而不欲。
三、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行为人自认为的犯罪行为是否实施完毕,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①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把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都已实行完毕,但却没有能够既遂的情形。例如,小潘在小红碗里投毒然后离去,但小红在准备吃饭时因不慎打翻碗而未吃成。
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还未将他欲实施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终了,就归于未遂的情形。例如,小王正在杀人时被警方抓获。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根据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①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既遂可能,只是由于遇到了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②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本来就不可能既遂,又分为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和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设题陷阱】
1.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
2.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甲属于诈骗既遂。
【答案】
1.错误,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被破坏。因此,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取得并控制该财物的,即成立受贿罪既遂,并未实际取现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2.错误,属于诈骗未遂,因为胡某交付财物不是因为被骗,因果关系中断。
233网校APP,开启法考一站式备考新模式,我们不止提供一手法考资讯、备考干货,还提供免费刷题神器!1000+万考生都在用了,你还在等什么?赶紧扫描下方二维码,马上下载使用吧!
233法考高端班强势来袭!更科学的课程体系+更专业的师资团队+更全面的服务保障=法考一站式通关方案~戳此踏上法考之旅,我们为梦想走过的每一步,都算数>>>
无论世界怎样喧嚣,只希望你可以不被打扰。我们为你准备了免费题库,静下来,再坚持一会儿,成功的花儿很快就要绽放了>>>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