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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快速掌握双务合同的三大履行抗辩权,每年必考!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08-27 10:37:41
导读:法考倒计时开始啦,大家是不是都开始背诵了呢?但是背诵没有重点、不知道考哪里?别担心,我们为大家准备了备考大杀器——学霸笔记,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效率,高效复习,更省时、省力、省心!

【命题规律】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履行部分的考查重点,也是整个民法复习必须要掌握的内容。从历年考查情况来看,本部分考查主要集中在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行使规则上。考生在学习时,要注意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以及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方式是否恰当。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法考每年必考考点,需要全面掌握。

【学霸笔记】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525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构成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且履行债务没有先后之分。

(2)双方债务的履行其均已届至

(3)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2.法律效力:

(1)一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2)也无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52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构成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2)双方债务的履行其均已届至。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2.法律效力:

一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先履行方请求权的效力,即先履行方未先给付前,可拒绝自己相应的给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527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28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构成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2)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即存在不安抗辩事由)。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规则

(1)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不安抗辩权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应当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到期合同义务,否则成立违约。

(4)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预期违约,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真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单选题)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本题中,乙公司已濒临破产的情况属于上述规定中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所以甲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因此,A项错误。 

《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先履行一方是甲公司,后履行一方是乙公司。由于甲公司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乙公司只能拒绝相应履行而不能完全拒绝履行。因此,B项错误。而顺序履行抗辩权的主体应该是后履行一方,甲公司负有先履行义务,其无权行使顺序抗辩权。因此,D项错误。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表示已无力履行合同,根据前述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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