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人格权
1.关于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捐献,要注意:
(1)捐献的主体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捐献的形式限于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
(3)若自然人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则其死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须共同书面决定才能捐献。
2.关于临床试验、医学与科研活动,要注意:
(1)需遵循严格的批准、审查程序并尊重受试者的知情权、同意权。
(2)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3.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名称权的主体则包括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4.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姓名权的决定、使用、变更及维护,侵权形态包括干涉、盗用与假冒。
5.肖像权的侵权形态主要在于未经权利人允许而商业使用。
6..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7.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对信用的社会评价也属于名誉的范畴。
8.名誉≠名誉感。前者是社会评价,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后者则是一个人对其自身的评价,具有主观性。
9.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应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这样才能引发社会对于被侵权人名誉评价的降低。
10.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1.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是未经权利人同意而知晓或披露。
12.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二、人身权益的保护与救济
13.申请人民法院禁令保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14.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普通侵害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有七项,造成残疾的再加两项,造成死亡的再加两项)
15.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16.侵害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17.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三、精神损害赔偿
18.正面:赔偿范围
下列5种权利(利益)遭受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2)具体人格权: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②姓名权;③肖像权;④名誉权;⑤隐私权;⑥荣誉权等。
(3)特定身份权:①亲子权;②亲属权;③配偶权。
(4)死者人格利益。
(5)其他人格利益。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其适用要件是:①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②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性。
19.反面: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下列情形下为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受害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
(2)在违约或侵权之诉中未提出,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3)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0.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由(重大变化)
民法典第99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出台前,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基于侵权责任;而现在受害人有权基于违约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推荐:233法考9元学习包强势来袭!25节讲师课程+精品复习资料+金牌班主任全程督学=法考一站式通关方案~戳此踏上法考之旅,我们为梦想走过的每一步,都算数>>>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xiahua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