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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涨分!无因管理最常考考点总结,法考生速看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08-28 17:53:54
导读:法考倒计时开始啦,大家是不是都开始背诵了呢?但是背诵没有重点、不知道考哪里?别担心,我们为大家准备了备考大杀器——学霸笔记,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效率,高效复习,更省时、省力、省心!

无因管理是民法历年考查的必考项,命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考生应学会判断在何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二是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考生应掌握无因管理之债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具有违法阻却性和排除不当得利。

详细的考点解读如下: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

1.“事务”的范围

包括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的客体的事项:

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也可以是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

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也可以是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

③可以是法律行为(如待人清偿水电费),也可以是事实行为(日收留迷途宠物狗)

2.管理对象是他人事务

即强调管理的不是自己的事务。如果客观上属于自己的事务,即使主观上有为他人事务管理的意思,也不成立无因管理。

3. 无因管理重在管理事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其成立
(二)主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人需要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也就是说,管理人需要有一颗金子般的心!

法考常考的角度有:

1.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成立无因管理。

例如,小王见邻居小李家失火,担心大火会殃及自家,所以持水桶前往救火,不幸受伤。小王的救火行为虽然有为自己利益,但也是为了小李的利益,仍然成立无因管理。

(三)事务的管理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法律上的义务,即指既没有法定义务(如监护、赡养、财产代管、消防警察救火等),也没有约定义务(如委托、雇佣、遗赠扶养协议等)。不过,虽然没有法定、约定义务,但下列行为仍不成立无因管理:

1.履行道德性质的义务,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的生活照料。

2.履行宗教性质的义务,如佛教教徒自愿为佛庙增添香火。

3.履行公益性质的义务,如青年志愿者为敬老院打扫卫生。

(四)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1.受益人无须具备行为能力,故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

2.管理人是否须具备行为,通说认为原则上不要求管理人有行为能力,但在管理的事务为法律行为时(如代他人清偿债务),管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一)正当的无因管理

正当的无因管理即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发生三方面的法律效果:

1.具有违法阻却性。在管理必须的限度内介入他人权利范围的,不构成侵权。

2.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受益人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虽因此受有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3.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二)不当的无因管理

不当的无因管理即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法律效果如下:

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若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

2.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负有偿还管理人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和负担必要债务,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遭受的损失。

3.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则一般按照不当得利处理。

例如,甲收藏了一幅十分珍爱的名画,一直不愿示人。近日甲搬家,将画置于朋友乙家暂存。朋友乙明知甲不愿参展,为名利双收,趁甲外出,取该画参展并趁机出售,不幸被盗。乙虽然在管理事务中尽到了管理的义务,但仍应对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点同学们都掌握了吗?做做真题来检验一下学习效果吧!

【典型真题】

2017年3月2日,吕某前往超市购物途中,恰逢孟某牵着自己家的泰迪狗迎面走来。泰迪狗突然上前追咬吕某,吕某见此情形吓得狂奔。路人张某为救吕某,拿起旁边菜贩何某的伞与泰迪狗扭打起来。结果:吕某得救,张某被狗咬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单选题)

A.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C.张某可以请求吕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D.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可适当兼为自己利益);(3)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是否有效果在所不问)。本题中,路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项说法错误,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979条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张某(管理人)可以请求吕某(受益人)支付2000元医药费。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题中,张某为救吕某被孟某家的狗咬伤,孟某作为饲养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张某可以请求孟某支付2000元医药费。故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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