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 | 主要内容 | 重点考点 |
第一节 民法的概述和调整对象 | 【民法的调整对象】 | |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诚信原则】 | |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 |
第四节 民事权利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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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责任 |
一、民法的概述和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2 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几乎每年必考)
民法典第2条规定中含:①平等主体②之间的③人身关系④财产关系等四个重点词,可根据这四个重点词“反向推导”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四种类型:
1、“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
“平等”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所以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不受民法调整。
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时,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主体不平等);但是行政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以机关法人身份)与民事主体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
注意: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否受民法调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以主体论关系,而应以行为论关系。
例如:公民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受民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税务机关从某公司采购一批办公用品受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买卖合同)。
2、“之间的”与“人自己的活动”
“之间的”三字重点强调“相互关系”,如仅是人自己的活动,则不受民法调整。
如:李四今天是否午睡、李四今天六点钟起床复习法考、李四每周去跑步减肥等不受民法调整、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3、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财产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的一生会和身边的人形成各种不同的人身关系,如恋爱、朋友、同学、同事、同乡、师生关系等,这些人身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私法效果,仅受道德的调整,不受民法调整。
注意:自担风险行为原则上不受民法调整(相约爬山、打球、游泳等)
4、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好意施惠关系主要因为缺乏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要素,因此,不能产生私法效果,不受民法调整。
常见好意施惠关系总结:
①邀请一起看演出、比赛或承诺陪同旅游。
②火车过站叫醒。
③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
④请客吃饭。
⑤搭便车,俗称搭顺风车。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4 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 5 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 6 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 7 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 8 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 9 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 132条 【禁止权利滥用】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
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基本原则?(2017年卷三1题)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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