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是实际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定性,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意思改变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或者放弃,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受限制和剥夺。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出生时间的认定
出生时间的认定 | 自然人的出身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
没有出身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 |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2.死亡时间的认定(自然死亡)
死亡时间的认定 | 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
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 |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相关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3.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
(1)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例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且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①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②以胎儿为受赠人的赠与合同,胎儿出生后,视为胎儿自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赠与自始有效。
③胎儿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出生后视为自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意】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
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民法依然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 |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
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知能力为基础,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未成年人 | 成年人 |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 精神、智力正常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8周岁以上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8周岁; 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
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意义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得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独立实施与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特殊:独立实施婚姻法律行为,需达婚龄 |
三、自然人的监护
(一)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 | 对象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
产生依据 | 法定监护 | |
遗嘱监护 | ||
协议监护 | ||
指定监护 | ||
意定监护 |
(二)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 | |
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
2.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 |
保护被监护人财产 |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应尽到谨慎管理的注意义务。否则,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2.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 |
代替被监护人承担责任 | 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
(三)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 |
撤销事由 | 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 |
2.怠于履行职责; | |
3.无法履行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 |
4.其他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
撤销权人 | 1.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 |
2.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
3.学校、医疗卫生机构; | |
4.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 |
5.民政部门。 | |
撤销的后果 | 1.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消灭,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
2.依法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四)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 |
适用对象 | 1.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资格; |
2.子女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资格。 | |
恢复条件 | 1.消极条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故意实施犯罪的,其资格撤销后,不得恢复。 |
2.积极条件:①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监护人确有悔改情形; ②恢复监护人资格的人,需向法院提出申请; ③是否恢复申请人监护人资格,在被监护人具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需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 |
恢复后果 | 撤销监护时所指定的新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自行归于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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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娩出时为死体,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应当由乙继承的50万元自动由丙继承
C、丙自出生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D、即便有医院的分娩记录等作证丙真实的出生日期,丙在法律上的出生日期依旧为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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