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概述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不是一个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相同或不同的所有权的结合。
按份共有 | 1.概念: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规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特征: (1)按份共有关系不以共有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为前提; (2)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简单来说,就是“共有物”是“大家的”,“共有份额”是“自己的”; (3)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自主决定转让、抵押其份额,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3.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共同共有 | 1.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特征: (1)共有关系的产生,理论上需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条件,包括:夫妻关系、共同继承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等; (2)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分享一个所有权; (3)在共同共有中,只存在“共有物”一种财产,而不存在“共有份额”的概念。 【点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辨别: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 (1)如果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视为共同共有; (2)如果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关系,则视为按份共有。 |
二、共有的管理与处分
共有物的管理权 |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承担: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1)按份共有中,管理费用由各共有人按照应有的份额承担; (2)共同共有中,管理费用由各共有人共同承担。 |
共有物的处分 |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规则是: (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 ①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②共同共有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注意】在夫妻关系中,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无需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
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 | 1.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的: (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点拨】按份共有人超出其份额对共有物占有、使用和收益,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不当得利。 (2)共同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和收益。 |
共有物的保存 | 1.共有物的保存,是指防止共有物的毁损、灭失或其他权利丧失,而维持其现状的行为。 保存行为可分为: (1)事实行为,例如:将置于室外的共有物收回屋内以免被盗; (2)法律行为,例如:对出典的共有物行使回赎权。 2.共有人实施保存行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事先同意。 |
三、共有物的债权债务
对内 | 1.内部关系,共有人可以自行约定; 2.没有约定的: (1)按份共有,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追偿; (2)共同共有,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
对外 | 共有人为连带关系,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
四、共有物的分割
分割条件 | 1.按份共有物的分割条件: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2)按份共有人约定不能分割共有物的,从其约定; (3)按份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不受约定不得分割的限制。 2.共同共有物的分割条件: (1)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 (2)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从其约定; (3)共同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不受约定不得分割的限制。 |
分割方法 | 1.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方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没有约定的: (1)共有物为可分物的,可以采取实物分割、作价补偿、变价分割方式; (2)共有物为不可分物的,只能采取作价补偿、变价分割方式,不得实物分割。 |
分割后果 | 共有物的分割,除了引起共有关系的消灭之外,还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1.分割共有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共有人因请求分割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分割共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
五、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原理 |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要件 | 1.按份共有存续期间,某一按份共有人向按份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点拨】下列两种情形,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 2.须以第三人受让该份额的“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 3.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
行使期限 | 1.转让人通知了其他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的事实,且通知中包含了同等条件内容的: (1)以转让人通知载明的期间为准,但不得短于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 (2)转让人的通知中未载明期间的,为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 2.转让人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的事实,或通知中未包含同等条件内容。此时,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界定方式为: (1)自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2)其他共有人自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权利消灭。“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的确定方法: ①不动产共有份额权属,自转让人为受让人办理不动产共有登记之日起转移; ②动产共有份额权属,自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共有份额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
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时,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后果 |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侵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如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导致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未能主张。其救济规则如下: 1.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不得主张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2.其他按份共有人指导后,在除斥期间内,仍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
1、甲乙二人共有50辆汽车,甲将其中的一辆汽车租给丙使用。现甲乙二人要将该50辆汽车整体转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乙对该50辆汽车为按份共有
B、丙对该50辆汽车享有优先购买权
C、丙对承租的1辆汽车享有优先购买权
D、丙对50辆汽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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