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处分给善意受让人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取得该物权的法律制度。 |
适用对象 | 1.动产上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不动产上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盗赃物、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
适用前提 | 1.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2.善意取得必须存在权利外观。 |
构成要件 | 1.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法定公示方法:登记或交付。 |
受让人的善意 | 1.动产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1)善意的要素:受让人不知转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对不知无“重大过失”。 (2)善意的时间:受让人仅须“受让时”为善意,即仅须“动产交付之时”为善意。受让人在动产交付之后变更为恶意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 (3)善意的证明责任分配: 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推定受让人在受让时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 【注意】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2.不动产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1)善意的要素:受让人不知转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对不知无“重大过失”。 (2)受让人为恶意的情形: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3)善意的时间:受让人仅须“受让时”为善意,即仅须“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之时”为善意。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之后变更为恶意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 |
合理的价格受让 | 1.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所存在的处分标的物的合同需要等价有偿。基于赠与、没有支付合理对价的买卖,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 2.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需要具有法律约束力。 【点拨】只有在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有效、可撤销但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受让人才能善意取得;如果合同无效、被撤销,则受让人不发生善意取得。 |
张某出国前把一幅画交李某保管。李某死亡后,其遗嘱中称其财产都由其儿子李某 某继承。王某在李某某家看到该画为画家齐某真迹,欲出 10 万元购买,李某某以为是仿品, 以 3000 元卖给王某并交付。两年后张某从国外回来。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李某某无权处分为由申请撤销合同
B、李某某可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合同
C、李某某构成善意取得
D、王某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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