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权利。根据其权利性质归属,可分为: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担保物权,是指具有物权性质的担保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中类型;担保债权,是指具有债权性质的担保权,包括保证和定金两种类型。
担保体系:
概念 | 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特征 | 1.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设立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 (2)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注意】主债权部分消灭的,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根据所担保的债权的内容与范围相应缩减。 (3)转移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除非让与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注意】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时,担保物权不一定随同债务转让。 (4)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因此无效,抵押权或者质权未设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请求返还超出部分。 2.物上代位性 (1)原则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2)给付义务人的履行对象 ①给付义务人接收到担保物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仍向担保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担保物权人仍有权请求给付义务人实施给付。 ②给付义务人未接到担保物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向担保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担保物权人不得在请求给付义务人实施给付。 3.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要以其全部去担保主债权的各个部分。 (1)就担保财产而言,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有权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 (2)就主债权而言,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有权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 4.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的价值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
担保物权的实现 |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未能实现时,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1.协商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协商实现,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协商的当事人 协商实现担保物权协议的当事人,就是担保物权合同的当事人,即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 (2)担保人的债权人对协商实现担保物权协议的撤销权 实现担保物权的协议,损害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3)担保物变价方式 ①拍卖,是指通过拍卖竞价程序出卖担保物,以所获价金供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担保物变价方式; ②变卖,是指通过普通的出卖方式出卖担保物,以所获价金供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担保物变价方式; ③折价,是指在对担保物评估作价的基础上,由担保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且根据评估作价多退少补的担保物变价方式。 (4)禁止流质约款 ①流质条款的含义 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债务到期不履行,债权人无需评估作价,取得特定财产所有权后,双方债权债务消灭。 ②流质约款的效力 当事人担保合同中所达成的流质条款约定无效。因此,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流质条款,当事人依然有权要求就特定财产变价受偿,或者要求在评估作价、多退少补的基础上,由债权人取得特定财产的所有权。 【注意】流质约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点拨】流质约款的例外:当铺借款中,当期或者续当期届满,当户为赎当或者续当的,为绝当。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三万元的,当铺取得当物的所有权。 ③折价与流质约款的区别 根据流质约款,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并不以担保物的评估作价为条件,不具有“担保物变价”的性质;根据折价,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则是以担保物的评估作价为基础,具有“多退少补”的担保物变价内涵。 2.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1)原则 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未能就担保物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担保物权人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②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实质性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 ③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担保物权的消灭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赔偿金等); 5.混同(指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6.免责的债务承担时,未经提供物保的第三人书面同意,被免责承担的债务部分不再受物权担保; 7.共同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
1、甲乙二人进行一项大额交易,甲就此对乙享有债权1000万元,为担保债权,丙在先,丁在后,先后与甲用自己的房屋向甲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后甲将该1000万元债权中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4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戊可同时就丙、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B、戊只能先就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丙的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时方可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C、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但优先受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房屋价值占丙、丁房屋总价值的比例
D、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2、2019年1月1日,甲、乙双方签署了房屋抵押合同,甲用房屋抵押担保借款200万元,合同约定甲应于1年内将原有抵押解除后,双方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为防止甲将房屋再次抵押给他人,甲、乙于2019年5月9日自行到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合同公证手续,双方约定此公证有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2019年6月12日,甲将该房屋再次抵押给不知情的丙,用于借款100万元的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房屋抵押合同不可以办理预告登记,因此预告登记无效
B、丙取得该房屋抵押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甲应对乙承担侵害抵押权的法律责任
D、乙可以起诉甲,根据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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